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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阔天空] 劳务所得税36年未改 800元起征点压垮千万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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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税法仍是36年前的标准:800元起征,收取20%!堪称国内最不合理的税法。

实习旺季的尾声,批量结束实习返校的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对绝大多数学生而言,这是他们人生中第一个留下深刻印象的税制。该税制规定的800元的起征点,远低于工薪个税3500元的起征点。多位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的实习生抱怨:“本来实习生就是廉价劳动力,2000元左右的报酬还要交20%的税。”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下简称“劳务税”)是我国11项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征收对象是诸如独立设计师、独立翻译等广大灵活就业者。2002年,国税局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将勤工俭学大学生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之后,实习生也成为劳务税大军中的一员。

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余额按照20%税率纳税。

根据统计局数据,1980年,全国平均工资为762元/年,一次收入800元的起征点对绝大多数人而言“高不可攀”。2015年,全国平均工资62029元/年,为1980年的81倍,折合5170元/月。

1980年至今,个税法历经6次修改,个税起征点从800元增至3500元,但是,劳务税800元的起征点、20%的税率沿用至今,已36年未改。

饱受诟病的劳务税


根据知名实习生招聘平台实习僧提供的数据,2015年,该平台有1.8万家企业发布了15万个职位,实习生薪酬平均为95元-135元/天,每月约20个工作日,合1900元-2700元/月。实习僧是2014年底上线的实习生招聘平台,约200万在校学生、5万家企业在该平台注册。

2700元月薪尚不足以负荷北上广地区的食宿基本需求。在北京某猎头公司实习英语翻译的博宇,日薪140元,2000多元工资被征收300多元税;在腾讯实习的邓妍方月收入2600元,缴税360元。

根据教育部数据,2015年,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达到3647万人,其中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在校生2625万,在学硕士、博士分别为158万、33万人。每年实习生数量超过千万人次,除了少部分企业为实习生避税之外,大部分实习生都有承担劳务税的“负担”。

事实上,不仅劳务税遭受质疑。稿酬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劳务税执行同样的起征点、税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刘俊海向记者表示:“学术创作极其耗时费力,收入也不高,但稿费还要负担较高的税率,学者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打击。”

在刘俊海看来,平等征税才能鼓励劳动力,“实习生的劳动收入应该受到法律的公平对待”,“而根据通货膨胀率调整起征点和税率是起码的公平。”个人所得税历经六次修订,除工薪个税起征点从800元提升到3500元、免除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之外,其余税收项目起征点、税率始终如一。

税务总局曾公开表示“对于没有工资收入,只有一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且收入较低的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但表示“个税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法律级次较高,只能通过下一步修订个税法予以解决”。

在已经调整了印花税、营改增的 “税改年”,个税是否会能在近期调整,尤未可知。

 实习生=廉价劳动力?还要饱受高税收压制?

不过,给实习生造成困扰的,除了个税法之外还有劳动法。用人单位极少与实习生签署劳动合同,实习生收入也因此无法作为签订劳动关系的工资薪金征税。

1995年,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表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知名劳动法律师、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桂彬告诉记者:“该规则沿用至今。在很多学生劳动纠纷中,仅北京、广州的法院认同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其他地方,即使签署了劳动合同,也不认定劳动关系。”

除此之外,在各个地方劳动保障局,大学生毕业之前没办法办理社保。洪桂彬介绍:“各地默认流程是学生持学校开具的报道证,办理就业登记,然后拿到劳动手册,之后才能办理社保。不毕业,不能作为就业人员。”

不与实习生签署劳动合同,一方面可以为企业节省了社保支出、另一方面可以降低日后在劳动纠纷时的法律风险。

“当然,也有例外。富士康就非常积极与实习生签署劳动合同。”洪桂彬告诉记者:“但他们的目的是让实习生加班,因为学生实习期间是禁止加班的。制造行业以及很多商业企业中,存在大量的实习生,他们与正式工人干一样的工作,但收入却远低于后者。”实习生就是企业的廉价劳动力。

2016年4月,教育部联合人社部、财政部等五部委引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提出“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同岗位试用工资80%标准”等要求,开始加强保障实习生权益。但该规定并未对实习生税收提出要求。

洪桂彬认为,“类似实习生、小时工等非全日制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存在税收上的问题。从目前的税收制度来看,税收鼓励的是主流就业,不鼓励灵活就业形势。”税收制度的改革滞后于国家鼓励灵活就业的需求。

“其实,灵活就业人员的税制可以参考退休返聘,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署一年劳动合同,且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在洪桂彬看来,“既然鼓励灵活就业,不能只有政策支持,税收也得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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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4 19:00:15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就“实习生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800元起征点”回应

2016-10-13 10:25   来源: 会计网

导读:国家税务总局就“实习生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800元起征点”回应。针对一篇题为《“劳务报酬税”36年未改 800元起征点挤压千万实习生群体》的文章,国家税务总局解读了实习生个人所得税800元起征点问题。


  今天(2016年10月12日),一篇题为《“劳务报酬税”36年未改 800元起征点挤压千万实习生群体》的文章在网上热传,文中写到:批量结束实习返校的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对绝大多数学生而言,这是他们人生中第一个留下深刻印象的税制。该税制规定的800元的起征点,远低于工薪个税3500元的起征点。该文还分别提到:“类似实习生、小时工等非全日制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存在税收上的问题。从目前的税收制度来看,税收鼓励的是主流就业,不鼓励灵活就业形势。”“给实习生造成困扰的,除了个税法之外还有劳动法。用人单位极少与实习生签署劳动合同,实习生收入也因此无法作为签订劳动关系的工资、薪金征税。”等。

  对于该文中涉及的实习生、小时工劳动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问题,笔者表示不认同。

  在现行劳动用工机制下,季节工、临时工,还有大学生实习生(包括假期勤工俭学)等灵活用工人员是常见的,那么,对于此类用工人员的劳动报酬究竟是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呢?笔者认为应按“工资、薪金”项目征税,理由如下:

  符合条件的灵活用工费用按工资、薪金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2012年以前,对于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等灵活就业人员的报酬,该如何扣除,税收政策的规定是不太明确的,而企业的习惯也是按劳务费用处理,或要求灵活用工人员自行或企业代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劳务发票(还要缴营业税及附加)。

  时至201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就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做出明确: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对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扣除另有规定)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至此,有关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等灵活用工人员取得报酬的性质,在企业所得税中已经很明确,属于工资、薪金而非劳务报酬。

  至于是否必须签订了劳动合同才能在税收上作为工资、薪金处理,笔者认为,这更是对税收政策的误解。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确认工资、薪金合理性应掌握五项原则:一是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是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是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是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是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这五项原则中,根本就没有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才能作为工资、薪金处理(税前扣除)的规定。因此,劳动者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与用工单位支付给该劳动者的报酬在税收上能否作为工资进行税前扣除,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至于文中所写“税收鼓励的是主流就业,不鼓励灵活就业形式”,更是误读。对于就业形式,税收政策不存在差别规定,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正是当前多项税收政策所极力支持的。

  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是相关个人所得税区分应税项目的关键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雇佣关系中有个最典型的特征,那就是雇佣方与被雇佣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被雇佣者为雇佣方所选任,按照雇佣方的指示、利用雇佣方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佣方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佣方可以随时干预被雇佣者的工作。被雇佣者的劳动是一种从属性劳动,被雇佣者按雇主的意旨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佣方自己实施的行为,被雇佣者实施职务行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利益归于雇佣方,但相应的对外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也由雇佣方承担。

  另外,正如该文所述,2016年4月,教育部联合人社部、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提出“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同岗位试用工资80%标准”等要求,也可见国家对于实习生劳动后应取得的实习报酬,也是规定以同岗位试用工工资作为标准的。

  作为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等人员在企业临时打工,很显然是受雇于用工单位或在用工单位任职,因此,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等人员为雇佣方提供劳动所得的报酬,理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非劳务报酬所得。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在该文中还提及:“2002年,国税局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将勤工俭学大学生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之后,实习生也成为劳务税大军中的一员。”对此,我们先看下该文件的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2月9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四条的原文是“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条款可以清晰地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收入,并未一概规定按“劳务报酬”征税,而只是说“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简单的说就是“取得应税项目所得依法缴税”,由此,并不能得出“因为此文件,实习生也成为劳务税大军中的一员”的结论。

  按照现行税法,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特殊情形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7级超额累计税率。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为3%(第一档,其他档次税率详见税法规定),简单的说,就是每月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元的,不征税;月工资、薪金5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45元;月工资、薪金3500以上至5000元的,按超过3500元的部分乘以3%的税率计税。

  因此,该文中提到的“在北京某猎头公司实习英语翻译的博宇,日薪140元,2000多元工资被征收300多元税;在某单位实习的邓妍方月收入2600元,缴税360元”,实属计税错误。按照正确的计税方法,博宇和邓妍方均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为何会出现文中这样的情况,因个人所得税属于支付单位计算税额后代扣代缴,笔者不了解具体情况,在此不予评说。

  最后,从此文所述的情况,也可看到,税收政策特别是一些关系到民生的税收政策的宣传很重要,这是值得税务机关重视的一个问题。同时,企业单位的财务人员(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也应对税法知识特别是一些基本的税收法规进行学习和了解,方能正确的理解和运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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